直接上答案: 1、根据你描述的情况, 满足终本和没有实缴的情况下,直接追加甲、乙两个股东,没有什么问题的,法律依据是:《变更、追加规定》第十七条 “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,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 2、能否追加B公司的股…。
网传厦门某国企研发部门要求每日考察后端 400 行,前端 1000 行代码量,如属实,这个考核合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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